展业原则下跨境融资性担保的风险防范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实施两年以来,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为值得称道的是,有些思路在后续的改革过程中陆续得到复制推广。如29号文提出的外保内贷项下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原则,在自贸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跨国公司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及人民银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中,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
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外部经济环境、国际收支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跨境担保的管理内涵也应随之调整。较之一般的境内融资业务或是其他跨境结算业务,跨境融资性担保涉及对象更多,境外主体及交易的尽职调查更为困难,境内外之间的资金、物流关系更为复杂。因此,商业银行本身也应结合形式变化,认真做好展业三原则,主动加强对于内保外贷的管理:在事前,做好客户准入、交易背景甄别、履约意图判断;事中,动态跟踪境外贷款资金是否用于符合法规规定的用途,防止境内外关联人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事后,在加强异常报告管理等方面细化内控制度,防止对外担保履约成为异常资金流出的通道。
加强主体识别 防范政策合规风险
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内主体有保函申请人(反担保人)、开证行,境外主体有保函受益人(债权银行)、被担保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上下游企业。29号文明确要求,银行在对担保履约意图的审核中,应该对境内外当事人各方进行尽职了解。在申请人方面,除按照一般信用审查的要求外,应着重加强对异地企业的关注,了解客户舍近求远不在注册地银行办理业务的真实原因是否合理,分析客户是否为了逃避所在地监管规定而异地办理业务;同时银行需要合理评估自身对于异地客户信息的掌握程度、后续交流/管控能力,慎做超过自己能力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