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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无法通知之后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9期
作者:陈美玲
编辑:白琳
操作
作为开证行,对于开证后是否可以修改通知行这一问题,关注的核心是要确保信用证不会被重复通知。
案例背景
M银行客户A公司与其交易对手英国M公司之间长期以来都是采用托收D/P AT SIGHT方式进行结算,M公司选用的代收行一直是N银行。但从2015年8月份后,A公司与M公司的结算方式由D/P即期改为D/A远期,并要求M银行对单据加具保付。
票据保付和信用证的本质是用银行信誉代替企业的商业信誉,这两种方式都能满足出口商M公司对银行无条件保证付款的要求。但是票据保付的风险成本占用是50%,而信用证的风险成本占用仅为20%。考虑到成本因素,在M银行的积极营销下,A公司同意将与M公司的结算模式由原来的托收结算改为信用证结算。
案例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