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管“双通道”

发布:2016-01-07 15:40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5年第4期 作者:杜菲
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可以通过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或外汇资金池的方式,促进集团内人民币或外汇资金的境内外双向自由划转,提高了集团总部对资金的整体管控能力。

近年来,围绕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利率市场化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新政为企业在中国开展财资管理实践创造了可能。201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出台了系列文件,提供了跨国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及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政策规范,引发了市场关注。加之此前出台的自贸区相关政策,以及后续新设自贸区的配套政策,构成了跨国企业开展跨境资金管理可资参考的综合规范。

根据以上普适性政策,目前,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可以通过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或外汇资金池的方式,促进集团内人民币或外汇资金的境内外资金双向自由划转,实现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的互通有无,极大地释放了集团内资金的跨境调拨自由度,提高了集团总部对资金的整体管控能力。对于跨境贸易结算比较频繁的企业而言,则还可以利用集中收付及轧差净额结算等政策便利,提高结算业务效率,降低结算成本,为集团内资金和信息集中处理创造了更多可能。

案例一:S集团跨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

S集团是一家大型跨国企业,随着集团经营规模逐渐向海外拓展,S集团总部越来越重视对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近期其获悉跨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出台,遂及时与银行联系,希望获得相应建议及服务支持。

结合S集团在国内及境外资金流动及管理的需求,银行根据外汇局发布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下称“36号文”),建议S集团开办跨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步骤一,银行给企业量身定制服务方案并提交备案。根据36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跨境外汇资金池,实现集团内外汇资金跨境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确定后,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企业作为成员单位加入资金池。业务开办需要具备的主要条件包括:参加外汇资金池的境内成员企业本外币收支总规模超过1亿美元;近三年内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等。经过计算分析,S集团总部及境内外关联企业满足上述准入条件,因此合作银行根据S集团跨境资金归集需求,为S集团量身定制了跨境外汇资金池方案,获得企业认可后,提交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报备。

步骤二,获得备案通知书,搭建外汇资金池。跨境外汇资金池方案获得当地外汇局备案通知书后,合作银行根据服务方案,为S集团搭建外汇资金池(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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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为主办企业(S集团总部)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以下分别称为“国际主账户”和“国内主账户”),其中,国际主账户用于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单位的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接入的外债资金,与境外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资金往来自由。国内主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内成员单位的资金以及在36号文规定范围内进行收入与支出。国际主账户与国内主账户之间资金流动采取双向额度控制(任一时点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外汇局批复的额度),合作银行全球现金管理系统自动实现额度控制,无需人工干预。在额度内外汇资金可在国际主账户和国内主账户间自由划转,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通过开办跨境外汇资金池,S集团总部实现了对境内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打通了境内外外汇资金通道,实现了对集团内外汇资金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合理调剂资金余缺、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以及降低财务成本。据估算,业务开办后,S集团累计节约资金成本近0.5亿美元,集团资金集中度从23%提升至47%,在境内的外币资金理财收益率从0.2%提升至1.8%,境内外成员单位需要保有的流动备用资金总计下降近6000万美元,大大降低了资金占用成本。

案例二:Y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

Y集团是一家成长中的跨国企业,近年来,集团在海外经营发展的规模逐步扩张,Y集团总部希望加强对集团资金的集中管控,对近期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相关政策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步骤一,银企商定服务方案并提交备案。结合Y集团资金管理的需求,合作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系列文件规定(银发〔2014〕324号及银发〔2015〕279号),为Y集团制定了实施跨境人民币资金运营管理服务方案,包括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办理经常项目下集中收付业务。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开办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应是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业务开办需要满足的条件还包括:境内成员企业须是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满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非金融企业成员,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须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非金融企业成员,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经过测算分析,Y集团总部及境内外成员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合作银行为Y集团设计了具体方案,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步骤二,Y集团获得了备案通知书,可以开办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获得备案通知书后,合作银行根据服务方案,为Y集团实施跨境人民币资金池集中运营服务,搭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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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为主办企业(Y集团总部)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主账户,专门用于办理集团内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境内外符合条件的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作为成员账户加入资金池,资金统一归集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境外资金流入实行上限管理,即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见图3)。境内成员单位资金正常归集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不受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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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的全球现金管理系统对资金池流出额度自动控制,无需人工干预。总部可将境外成员单位的人民币资金通过资金池调拨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使用,也可以反向调拨供境外成员单位使用。合作银行协助主办企业向人民银行报送境外成员单位和主办企业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的跨境收支信息。如果有境内外成员单位账户开立在其他银行,则可借助SWIFT标准服务实现跨行资金调拨。此外,为实现总部对贸易项下收付款的集中处理,合作银行同时为Y集团办理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由主办企业(Y集团总部)通过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集中为成员单位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通过实施上述方案,Y集团实现了对境内外人民币资金的统一管理和集中利用,提高了集团内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减少了部分成员单位存在的“双高”情况;通过集团统一处理成员单位收支,节省了支付成本,提升了集团内部资金调拨效率及财务人员资金管理水平。业务开办以来,Y集团累计节省财务成本近1亿元人民币,成员单位累计预留支付头寸从原来的8000万元~1亿元降低至3000万元。资金在途时间缩短至实时。

整体来看,在全球资金管理实践中,跨国企业应结合企业发展情况及财资管理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优化全球资金管理:首先需要确定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集中程度如何,财资管理目标是趋于集中?还是趋于放松?这决定了集团整体财资管理模式。其次要控制合作银行规模,合理选择主办银行。过多的合作银行不利于执行标准化管理,并且会增加财务管理及业务办理成本,应合理控制银行数量和规模,建议选取一家具备国际化服务能力的大型银行作为全球资金管理的主办行,同时配套境外和本地银行服务作为补充,形成伞型的服务模式。第三要合理规划跨境资金流动模式及全球收支计划,充分利用跨境人民币及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新政为境内外资金流动、集团内部资金共享提供便利,合理利用资金池产品开展跨境资金调拨,降低财务成本、提升资金收益。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