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进军金融业

发布:2013-10-10 15:19 来源: 《金融与贸易》2013年第3期
“金融国十条”的颁布,对一直寻求进入金融业的民间资本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但与此同时,民资进入金融业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为更好地实现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国务院于2013年7月初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金融国十条”),其中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促进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提升金融机构市场效率和规范民间金融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间资本迎来良机
 
“金融国十条”的颁布,对一直寻求进入金融业的民间资本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一方面,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同时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鉴于我国中小银行机构数量众多,通过引进民间资本,对现有风险不大的中小银行进行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使之走上市场化经营轨道对中小银行和民间资本来说是双赢的选择。许多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规模较小,业务上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可以作为当前民营化改造的重点。应当允许民营资本采用兼并、收购等方式,直接参股甚至控股城商行和信用社。另一方面,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近年首提探索设立民营银行,是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的一项重大举措。从非公经济“36条”到“新36条”再到现今的“金融国十条”,民营银行的成长之路可谓一波三折。而目前这一政策上的突破对金融业改革,尤其是银行业结构调整,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一,民营银行的发展可以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内在结构。目前,我国银行业结构不甚合理,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银行数量较多,而对占国民经济总量60%以上、企业家数量占比高达99%、就业人数占比在70%以上的中小企业,却没有与之匹配的中小银行,更鲜有民间资本控股的中小银行。民营银行的兴起可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过去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从而改变经济结构与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对称程度;第二,民营银行的建立与发展,不仅可以压缩地下金融活动的生存空间,还有助于充分转化和释放地下金融活动所蕴含的能量,同时也能将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范围,促进金融秩序规范;第三,民营银行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必将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动力支持。由于民营银行在业务范围、服务对象、金融创新以及市场开拓等方面都极具创造力,其发展将会疏通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使我国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辐射面扩大、渗透力增强、适应性提高。
 
发展民营银行勿忘风险
 
可以预见,未来民间资本在金融业中的实力将不断壮大,其发展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固然大有裨益,但与此同时,民资进入金融业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以下几点尤需重视:
 
首先,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必须秉承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理念。国务院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旨在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使用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支持。一旦民资的进入演变为逐利的无序竞争,对整个金融业甚至国民经济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民间资本不应仅着眼于金融行业的高收益,而应充分认识金融机构的职能之所在,从而立足本地、服务小微企业并有效防范风险。
 
其次,金融机构的民营化路径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建设、金融机构监管体制上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大面积开放纯民资金融机构仍存在较大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试点探索开放纯民营金融机构的经验: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开办民营银行的积极性高,且于2012年建立了金融改革实验区,可以考虑先从此处试点再逐步推广;另一方面,从当前情况看,民营金融机构,尤其是民营银行的设立从政策层面上审批必然较为严格,因此可以让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共同参股,但民资股份的比例高于国有股份,之后让国有股份逐步退出,直至完全民营化。
 
再次,配套制度和安排需逐步推进,以配合民资进军金融业的进程。随着利率市场化取得实质性进展,民间资本加入金融业竞争已具有了初步基础。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需加以完善,对民间资本改造现有金融机构、新设金融机构做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以填补之前的法律空白。而且,金融业的改革也意味着监管机制需要变革,因此建立地方性监管机构势在必行,同时还必须协调好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此外,可以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增强民营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稳定社会公众的信心。
 
最后,民营银行需要克服内在缺陷,尽快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最具突破性的是允许民营银行的设立。而新设立的民营银行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在风险控制、专业人才队伍、经营管理等方面必然存在着一些先天不足;且民营企业主多以从事实业活动为主,大都缺乏从事金融方面工作的经历,难以胜任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工作。因此,新组建的民营银行必须按照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构建公司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制度,引入优秀经理人进行管理,从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银行分类监管机制亟需优化
 
除了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金融国十条”中也指出要优化银行分类监管机制,这在当前民间资本加速进军金融业的新背景下显得尤为必要。目前,我国银监会分类监管的基础是依据商业银行的成立方式,按照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几大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监管。但是,随着银行业体制改革的深化,此种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银行业的最新发展状况,也难以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国际化发展要求。因此,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亟需优化,主要措施是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具体来说,需针对规模不同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导向:一是加大对大型银行“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帮助其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业务;二是鼓励中型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广设分支机构以提升其影响力,并延伸业务触角,促进业务多元化;三是引导小型银行立足地方、深耕本地,实现机构设置和业务下沉,走差异化发展之路。近年来,地方金融体系不断健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明显提升,但在经营过程中同质化也较为严重。地方金融机构要以发展县域经济和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市场定位,不断推进业务创新,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其中,人民银行、银监会和金融办等监管部门要灵活运用监管政策工具,把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即将新设的民营银行支持三农服务、支持小微企业、支持社区金融等要求纳入监管体系之中,实施战略导向监管和信贷投向监管,建立健全金融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发挥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引领作用,促使各类银行机构提供“门当户对”的金融服务,降低同质化竞争带来的风险共振。
 
总之,通过监管机构的正确引导与金融机构自身的努力和配合,可以逐步探寻高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发展模式,促进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郭田勇 丁潇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