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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纠纷适用法律问题探究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8期 作者:莫燕 编辑:韩英彤
在信用证未规定纠纷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信用证中的银行当事方应力促贸易方选择对其相对有利的兑用方式,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并及时跟进了解司法判决实务,动态更新应对策略。

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工具,将银行的信用融入商业贸易中,解决了买卖双方因身处两地互不信任的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信用证交易项下各方主体通常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在同一国家或地区,保兑行或指定银行与受益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适用何国法律可能会影响判决的最终结果。虽然信用证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但UCP600本身并未规定信用证纠纷适用的法律问题。因此,在信用证产生争议及纠纷时,对于适用的法律问题,值得银行从业人员深入研究。

 

相关法律规定

在现行国际法律体系下,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全球唯一对信用证立法的成文法。其中第五编对信用证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有明确规定:第一,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可以是专门就此问题所订立的特别协议,也可以是信用证、保兑书或其他承诺中的一个法律选择条款。第二,冲突规范指引的某一法域的法律是该法域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排除了反致、转致的存在。第三,惯例优于国内法,但又作了例外规定。同时规定了惯例的优先适用不能排除该法典关于信用证的强制性规定。2005年12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信用证纠纷法律适用问题未做明确规定。更多的国家或地区对信用证纠纷无成文法或司法解释,仅在相关的司法判例中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信用证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院会权衡各种与案件当事人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案件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并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行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意愿等。依据该原则,对于信用证纠纷的适用法律,主流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适用开证行所在地法律,二是适用付款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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