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提单“交货地”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7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交单行在收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后,既要与受益人保持良好的沟通,更要充分发挥银行自身的专业优势,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以国际惯例为准绳,及时驳斥无理拒付,保障业务顺利推进。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付款承诺,所列条款应当精准地要求单据类型,以界定双方责任义务。但是当信用证条款,甚至后续拒付报文都出现自相矛盾时该如何处理呢?笔者通过一则提单“交货地”案例,剖析信用证条款背后的真实意图,并结合国际商会意见对审单标准进行探讨。
案例回顾
2024年1月25日,国内C公司收到尼泊尔L银行开出的即期出口信用证。信用证45A和47A第5条要求贸易术语为成本加运费(CFR),卸货港是印度加尔各答。信用证46A要求提交提单,规定的运输路径为:44E为中国任意港口;44F为印度加尔各答;44B为通过比拉德纳格尔海关运至比拉德纳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