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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信用证辨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5期 作者:王世勇 编辑:白琳
融资性信用证具有融资导向、操作偏离的实务特征,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合规性,并重视技术的辅助支持。

近期国资监管部门明确将融资性贸易划定为违规业务,而信用证与贸易融资的结合具有天然性,一旦以融资为主要或唯一导向就可能异化为融资性信用证,因而与融资性贸易密切相关。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避免卷入融资性信用证的可能定性之中,坚持将政策合规放在首要位置。

 

融资性贸易界定与判断

贸易背景真实性一直是贸易融资领域关注的基础和重点。2023年4月,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3〕10号),明确要求紧盯屡禁不止“牛皮癣”问题,对三令五申严禁的融资性贸易、“空单”“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国资委也对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进行了公开回复,认为“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具体表现在: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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