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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特殊融资安排条款信用证案例分析及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24期 作者:薛志超 编辑:白琳
对于含特殊融资安排条款的信用证,出口方银行应向受益人充分揭示风险,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和信用证约定,发生问题时要尊重实务、灵活处理。

买方信贷项下信用证业务中,出于对交易结构严密性的考虑,一些信用证除了规定第三方融资银行作为信用证偿付行,还会指定议付行,并列明受益人交单索汇相关的特殊融资安排条款。此类信用证不同于一般的限制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及银行在交单时应仔细审核信用证相应条款,并严格按其规定行事,以避免交单及回款风险。

案例经过

2020年9月2日,A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由境外B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产品为绿色能源项目设备及部件。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限制C银行议付。信用证附加条款显示:“本信用证以D银行的贷款号为XXXXX的贷款为依据,只有在D银行向C银行发出承诺函时才生效。如需付款,请按照承诺函中的指示进行操作(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ESTABLISHED UNDER AGAINST BANK D LOAN NO.XXXXX AND BECOMES EFFECTIVE ONLY IF AND WHEN BANK D ISSUES ITS COMMITMENT LETTER TO BANK C. FOR PAYMENT,PLS FOLLOW THE INSTRUCTIONS CONTAINED IN THE COMMITMENT LETTER)。”

该套单据随附D银行发给被指定行C银行的承诺函(COMMITMENT LETTER)。承诺函约定付款条件如下:“我行签发本承诺函是为了使上述提到的受益人持有的信用证生效。这是一项不可撤销的承诺,即(Ⅰ)向贵行偿付向受益人或按受益人指示支付的款项;(Ⅱ)向贵行支付应付或应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并完全遵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经适当批准的任何修改。在后一种情况下,贵行同意在收到我行汇款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应付款项。我行将直接接受信用证指定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分支机构的付款请求。”同时,承诺函约定了索偿电文内容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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