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转通知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3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在信用证流程中,通知是受益人银行操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最重要的环节。银行在收到MT710电文时,应严格审核并关注信用证开证行、转通知行及其他相关方的资质和通知路径。
MT710转通知信用证将没有代理行关系的开证行和受益人通过转通知行建立电文往来,当转通知行较多且关系复杂时,可能存在欺诈风险。银行在收到转通知电文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方资质和通知路径,严控相关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一则存在欺诈风险的转通知信用证案例,从受益人银行和受益人角度探讨如何在信用证各环节识别可疑信号,以防范欺诈风险,切实保障受益人利益。
案例背景
2022年5月,A银行收到一份MT710格式的转通知信用证,开证行为意大利B银行,第一通知行为英国非银行金融机构C公司(SBLTGB2L),第二通知行为印尼D银行,第三通知行为阿联酋E银行,指定银行为A银行所在国家的任意银行,寄单地址为开证行贸易处理中心,申请人和卸货港所在国为土耳其。A银行向受益人提示信用证因经过多次转递存在潜在风险,受益人表示贸易背景真实可信且可接受该笔信用证通知,并于7月初通过A银行交单,将全套单据寄往信用证寄单地址。
单据被签收后,A银行一直未收到拒付、承兑等相关电文,随即向开证行B银行发电询问相关情况,开证行回电表示其从未开立过此信用证,寄单地址非该行地址,申请人也非该行客户。随后,A银行先后向第三通知行和第二通知行发电查询,第三通知行回电表示其仅遵从第二通知行的转通知指示,第二通知行则表示第一通知行英国C公司已与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系统网络断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至此已无法追溯该信用证通知的来源及真实性。后经了解,受益人应合作商要求,在未告知A银行的情况下,于9月初自行联系船公司将提单收货方由“TO ORDER OF开证行”变更为一家未出现在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中的土耳其公司(实际买方),后货物被提走但受益人至今未收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