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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特殊受益人直接交单案例的启示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3期 作者:胡全宁 编辑:白琳
实务中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增加了开证行的收单风险和沟通成本,开证行对此应持谨慎态度,以规避相关风险。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在信用证实务中,为减少单据转递环节以加快交单的时效,受益人有直接交单开证行的需求。此方式一定程度上为受益人节约了交单行方面的单据处理费用,但是增加了开证行的收单风险和沟通成本,因此在实务中并不提倡。笔者s通过一则案例分析此方式带来的业务难题和风险。

案例背景

开证申请人A公司首次在M银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一次性开立3笔交易背景相同的信用证,用于从巴西进口漂白桉木桨,信用证受益人为巴西M公司,3笔信用证皆通过巴西B银行通知。

2022年5月19日,开证行M银行收到1号信用证下来单,单据随附美国S银行的交单面函,而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受益人在奥地利的公司。此外,交单面函显示S银行未见原始单据,此为受益人直接交单(S BANK HAS NOT SIGHED THE ORIGINAL DOCUMENTS AS THIS IS A DIRECT PRESENTATION BY THE BENEFICIARY UNDER UCP600),同时声称单据已于规定期限内交单至其处〔WE CERTIFY THAT DOCUMENTS WERE PRESENTED TO US WITHIN THE EXPIRY DATE AND PRESENTATION PERIOD SPECIFIED IN THE LETTER OF CREDIT AND,IF APPLICABLE,WITHIN THE TIME EXT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SUB ARTICLE 29(A)OF UCP600〕。显然,面函上的两种说法自相矛盾,开证行M银行无法判断该笔交单究竟为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还是S银行作为交单行授权受益人直接寄单M银行的一种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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