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对信用证项下数量与金额溢短规定的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0期 作者: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对于TA872案例所暴露出的条款设置不严谨的问题,银行实务人员应予以重视,尽量在信用证中完善溢短装条款的适用性。

有时候买卖双方商定的进出口货物不止一种,每种货物都有相应的数量和金额。一般情况下,出口方(受益人)会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各种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发货交单;但也有可能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表达不清,受益人发运货物的数量和支取的金额不是进口方(申请人)想要求的。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需要受益人发送的各种货物的数量和支取的金额,并在信用证中做出具体规定。因为信用证条款表达不准确可能带来风险,导致收到的货物的种类数量不是申请人自己想要求的。

信用证在39A会规定信用证金额的溢短比例,比如,信用证金额允许10%的溢短,就可以在39A信用证金额允许浮动比例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录入10/10 。同时,如果每种货物的数量和金额都允许有10%的溢短,可以在47A场中规定:数量和金额允许有10%的增减(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PCT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国际商会两则案例

TA619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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