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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性条款对信用证交单的影响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23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商业银行应对信用证中的相关排除性条款内容予以重视,并基于单据本身以及业务实质进行合规、合法、合理的操作,促进国际贸易蓬勃发展。
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实施后,信用证经常出现对UCP相关条款做排除的情形。信用证开立排除性条款是否确有必要,以及如何应对其带来的风险,值得信用证各方加以重视并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分析了相关排除性条款对信用证实务带来的影响,并对交单行、开证行业务操作提供一定的建议。
案例回放
M行通过指定银行S行向受益人通知了一笔信用证,信用证声明由指定银行S行进行议付,42栏位表明虽然该证为远期承兑付款信用证,但是受益人可以即期收到款项。其中,结合78栏位相关具体条款可知,对于在指定银行处进行相符交单的单据,指定银行S行将向受益人进行即期付款;对于在开证行处进行相符交单的单据,开证行会向指定银行S行发送承兑信息。47栏位内还有一条条款声明,“开证行不接受S银行以外的银行交单(DOCUMENTS PRESENTED TO THE ISSUING BANK FROM THE BANKS OTHER THAN S BANK IS NOT ALLOWED)”。
20XX年6月9日,受益人在其往来银行A行进行交单,应受益人要求,A行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M行。6月16日,开证行向A行发送拒付报文,且开证行所提不符点都与未通过指定银行S行交单相关。6月27日,A行收到了开证行退回的全套单据。当日A行在受益人指示下,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S行。两日后,指定银行S行向A行发送拒付报文且不符点为晚交单。A行当即向指定银行S行发报授权其将单据转寄至开证行,但被S行以该交易不符合其内部的合规风险管理为由拒绝。7月8号,A行收到了来自指定银行S行的退单,单据再次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