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
发挥自贸区优势 探索对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23期
作者:
编辑:章蔓菁
针对CPTPP、DEPA以及RCEP等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我国自贸区(港)可发挥先行先试优势,在规则文本层面、治理理念层面探索对接路径。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其中与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对接是一项重要内容。从全球范围看,目前数字贸易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化规则体系,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相关数字协议成为探索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载体。结合我国已加入或正在申请加入的协定情况,我国需着重厘清《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有关数字贸易的规则,并在不同层面做好对接。而作为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高地,自贸区(港)可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对接方面展开先行探索。
相关协定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及总体对接策略
综合CPTPP、DEPA和RCEP中的数字贸易条款制定情况,所涉及的关键规则共有八类,分别是:“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规则”“电子传输免关税规则”“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数字技术非强制性转让规则”“数字内容版权保护规则”“数字贸易便利化升级规则”“新兴数字技术规则”和“数字贸易包容性增长规则”。相较于RCEP,CPTPP、DEPA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所涉及的内容更广、程度更深。
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情况看,我国在数字贸易相关法规制定、管理机制建设等方面仍处于经验积累过程,而CPTPP、DEPA以及RCEP所涉及的数字贸易规则内容较多、范围较广,对我国数字贸易的利益影响较为复杂。鉴于此,我国可在厘清现行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从规则文本和治理理念两个层面进行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