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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助力“引进来”“走出去”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9期 作者:王蕾 编辑:章蔓菁
党的十八大以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成效显著,兼顾外资“引进来”和内资“走出去”,率先实现了基本可兑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动直接投资领域外汇管理改革,以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突破口,在注重提高境内企业利用外资质量的同时,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加快实现较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动我国直接投资领域达到基本可兑换,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我国逐渐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和来源地。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2012—2015年:精简、优化管理阶段

确立以登记为核心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框架。2012年起,外汇局持续改进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大力精简优化管理流程。2012年11月,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大力精简优化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流程,共取消35项、简化合并14项行政审核子项,直接投资项下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2013年5月,外汇局发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汇发〔2013〕21号),正式确立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基础框架——以外商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通过登记设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流入限额以及相应的结汇条件,极大缩短外商直接投资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间。

外商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为进一步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2015年3月,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进一步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是简化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以及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并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至此,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制度已不复存在;二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外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并放宽了对登记时间和登记渠道的规定。

与此同时,在持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为更好地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2015年3月,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外汇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实行意愿结汇制,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等。至此,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在经历了试点授权银行审核、取消资本金结汇核准行政审批、实行支付结汇、实施发票核查、试点意愿结汇、推广意愿结汇等6个阶段后,实现了全面意愿结汇。

2016年至今:大幅提升便利化水平阶段

为建立与扩大开放相适应、管理效率更高且社会成本较低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模式,这一阶段外汇局不断深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从汇兑支付、账户和信息报送等环节出台一系列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资流入。2019年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外汇局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一是进一步便利企业汇兑支付。2016年6月,外汇局发布《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这一政策的实施,拓宽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适用业务范围,将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赋予企业,为企业提供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进一步放宽。2019年10月,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范围。2020年4月,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推广至全国,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要求进行事后随机抽查。上述措施的实施,切实提高了企业外汇资金使用的便利化程度,满足了市场主体与日俱增的政策诉求,提升了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精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放宽使用条件。为进一步简化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外汇局陆续对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减少账户种类,放宽使用条件,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在账户使用环节更加便捷畅通。2018年10月,外汇局发布《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额度及账户有效期的限制,外商投资项下前期费用账户不再受30万美元和6个月有效期限制。前期费用改革是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一步,外国投资者可根据实际需求安排考察费用等开支,能够更加便捷地、更加自由地开展投资调研,有利于促成更多的外商投资项目落地。2019年至2020年,外汇局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允许相关市场主体在符合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该举措进一步便利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各类外汇账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政策红利,成为推动外汇改革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资本项下可兑换的一大助力。

三是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数据申报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在持续深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进程中,除了简化优化业务办理程序外,外汇局还进一步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数据申报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的基础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数据报送成本,2018年起,外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与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合并;2019年12月,外汇局再次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实施“多报合一”改革。通过企业年报数据在多部门的共享,实现了“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路”。

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2012—2015年:大力简政放权阶段

逐步确立以登记为核心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2012年起,外汇局不断加大改革和简政放权力度。2012年11月,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进一步简化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管理,取消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核准,取消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2014年1月,外汇局进一步将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由10万美元提升至300万美元,便利境内机构“走出去”发展。

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在持续深化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同时,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将对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存量权益登记,这标志着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已基本实现可兑换。

2016年至今: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阶段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对外直接投资发展。从2016年起,外汇局在持续推进对外直接投资项下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注重“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重点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2016年底,针对境外投资领域出现的非理性快速增长,外汇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加强对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密切关注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2017年1月,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进一步引导企业境外投资回归理性,有效防范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推动我国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积极支持对外投资法律服务能力建设。2020年初,外汇局会同司法部就律师“走出去”配套外汇管理措施进行研究,出台《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目前,已有多家律所在全球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为当地的中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海外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持续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成效显著,兼顾外资“引进来”和内资“走出去”,率先实现了基本可兑换。下一步,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将继续砥砺前行,不断克服新挑战、适应新需求、做出新贡献。

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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