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跨境并购担保债务承接类保函实务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6期 作者:李论 聂超 编辑:韩英彤
承接被收购公司存量保函,已成为解决跨境并购存量或有债务的新突破口。银行应抓住机遇,重视银行保函审核要点并规范相关流程,谨慎处理保函条款,以更好地服务“走出去”企业。

在企业跨境并购过程中运用涉外保函,可以利用银行信用保障并购双方顺利达成交易,有效降低跨境并购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中德跨境并购中银行存量保函反担保案例,并对此类涉外保函的开立进行梳理与总结,为银行拓展跨境并购债务承接保函业务提供借鉴。

跨境并购案例基本情况

中国A公司隶属于某中资银行重点客户某船业集团。A公司全资成立了境内特殊目的A1公司,A1公司在德国全资新设特殊目的A2公司,A2公司与德国B公司通过签订股权出售及购买协议(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收购了其德国C公司100%股权,成为其全资股东。德国C1公司原系德国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芬兰C2子公司为德国C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过此次股权收购后,德国C1子公司直接成为特殊目的A2公司的子公司。C1公司与C2公司均成为中国A公司的下属公司。

德国C1子公司,与芬兰C2子公司在德国及瑞士多家银行、保险公司已办理多笔存量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履约、质保和预付款保函,以下简称“存量保函”),受益人为德国及芬兰多家船厂,主要用于担保德国C1子公司与芬兰C2子公司为邮轮及客船提供内装各区域总包服务合同项下的履约、质保、预付款还款等责任。这些保函原本占用德国C公司在上述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授信。并购交易卖方德国B公司提出,并购完成后,可由中国母公司提供银行反担保,来覆盖原保函开立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根据以上要求,某中资银行设计了中国A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德国C1子公司、芬兰C2子公司为被担保人,以存量保函开立金融机构(包括德国D银行、德国E保险公司、瑞士F保险公司及瑞士G保险公司)为受益人的银行反担保开立结构,并对于不同受益人的要求,设计了不同格式的“反担保”,采用了包括信开、转递、转开在内的不同开立方式,满足了客户的需求。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