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实务

从跨境股权项目看银行内保外贷展业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6期 作者:朱玉庚 编辑:韩英彤
商业银行应遵守我国现行的内保外贷法规和监管细则,并参透客户真实合理的交易背景,为其量身定制服务方案,以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走出去”。

作为一项联通境内外市场主体、发挥境内外银行协同、运用表内外授信组合的外汇产品,近年来内保外贷在服务中国“走出去”企业开展跨境商品贸易、境外承包工程等经常项目领域,以及跨境并购、海外退市等资本运作领域,发挥了为海外公司流动性资金周转、项目类融资等增信和融资促进作用,践行了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宗旨,得到了市场主体的广泛应用和普遍认可。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内保外贷的展业规范,通过“放管结合”,引导银行合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此后五年间,银行和企业更加理性看待内保外贷在跨境交易中的应用,也更好地平衡了展业与合规的关系。本文通过分析一则跨境并购案例,以展示在内保外贷的展业实践中,应如何更好地做到“业务要发展、风险要管住、合规要筑牢”。

案例背景

十年前,境内某优质生产型A公司,在办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对外直接投资(ODI)手续后,在境外出资设立了B子公司,通过B公司斥资收购了产业链上游的D公司。十年来,被收购的D公司对A公司的全球化生产和经营布局,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期,A公司了解到,某国出台了针对外来投资者更加友好的税收鼓励政策。出于对本集团全球产业链布局、营销拓展、税务优化等综合考量,A公司决定采取“撤资换股”方案,即将被收购的D公司股权,从B公司转至另外一个国家的C子公司,其中C子公司是A公司拟出资在境外新设的公司。要完成该方案,至少需要三个步骤:首先,发改委、国内商务部门同意B公司从D公司撤回股权,进而A公司从B公司撤回股权,资金从境外回流至A公司;其次,A公司在获得发改委、商务部门备案后,出资在另外一个国家成立C子公司;最后,C公司向B公司支付并购款,从而持有D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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