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热点实务

从法院判例和DOCDEX裁决看托收业务风控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0期 作者:郭贝妮 赵廷彬 编辑:韩英彤
即期付款交单和全套凭指示提单,正常情况下付款人可完全控制货权。但是,一旦遭遇付款人欺诈、提示行内控不全或部分国家海关特殊政策等场景下,收款人依然可能丧失货物控制权。

一般认为国际结算方式分为信用证、托收(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及汇款(前T/T和后T/T)三类,其中信用证为银行信用,托收和汇款则是商业信用。信用证被誉为19世纪商人最伟大的发明,它的出现曾经推动全球贸易快速发展,在国际结算方式中占比一度达到70%。进入20世纪中期,随着全球通信技术和物流科技的发展,国际结算方式中赊销(包括D/A托收和后T/T)增长迅速。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数据显示,1978年国际贸易的赊销总额不超过2万亿美元,略高于信用证的1.5万亿美元;2013年国际贸易赊销总额已经发展到16万亿美元,信用证则还未达4万亿美元;2020年赊销在全球贸易总额中占比已经接近91%。

在国际结算方式中托收以费用低廉、手续便捷等优势获得了不少进出口企业的青睐。国际商会于1995年出版的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成为托收各参与方的操作规范,也推动了托收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运用。进入21世纪,票据保付越来越多被引入托收,银行信用的加持使得托收结算方式产生的应收帐款可以跟信用证一样便利获得融资,从而进一步推动托收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但是,托收毕竟更依赖于企业信用,操作简单,风险相对较大,URC522在1995年第1次修订后已快20年未修订,规则修订的滞后一定程度上也给托收实务带来风险。本文将结合近些年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DOCDEX)的裁决案例和我国法院关于托收实务纠纷的司法判例探讨托收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各当事方义务与责任分析

根据URC522,托收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根据交单方式,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和其他条件交单四个类别。托收的当事方主要有收款人、付款人、寄单行和代收行或提示行,各自权利义务依据托收委托书、托收面函和URC522划定。付款人的义务与责任比较明确,在此不做赘述,下面对容易引发概念混淆的收款人与寄单行、提示行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介绍。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