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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特殊信用证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9期 作者:张洁源 编辑:韩英彤
结合不承担保付责任的特殊信用证特点,受益人与相关银行应高度重视其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关系日益紧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信用证结算业务占比逐步走高。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习惯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且具备完善的信用证结算操作流程相比,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国际业务软实力不足,其开立的信用证通常具有条款繁复冗长且晦涩难懂的特点。部分开证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还会违背信用证业务不可撤销安排的“底线”,成为国际商会案例解析中的银行不良信用证实务。

特殊信用证特点

本文所提的特殊信用证并非是指通过虚假的开证行或申请人开立的伪造信用证,而是指真实的开证行根据真实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开出的但本身不承担保付责任的信用证。由于此类特殊信用证违背了UCP600第二条中信用证的定义,即“信用证为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此类特殊信用证虽名为“信用证”,但实为“托收”。

这类特殊信用证在MT700或者MT710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在信用证的47栏(额外条款)或者78栏(开证行对交单行或议付行或承兑行指示)中加入取决于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条件的开证行承付指示,例如,“在收到相符单据和相关买方的款项后,开证行将会付款(THE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COMPLIANT DOCUMENTS AND ACTUAL EXPORT PROCEEDS FROM THE RESPECTIVE BUYER)”“开证行将会在收到海关签发的入境单和申请人的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后付款(THE ISSUING BANK WILL EFFECT PAYMENT UPON SUBMISSION OF BILL OF ENTRY ISSUED BY THE CUSTOMS AUTHORITY AND APPLICANT SATISFACTORY CERTIFICATE ON THE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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