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争议案例

从TA915案例看信用证管理性条款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4期 作者:王丽 王丽华 王京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应以满足申请人要求为基准开立信用证,尽量避免在条款中随意添加申请人未要求的“管理性条款”,从而促进贸易结算顺利进行。

近年来,开证行基于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管理性条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且不乏开证行以这些条款未被满足而提出拒付的情况。加入此类条款是否合理、拒付能否成立以及会给实务带来哪些影响?让我们通过解读TA915号案例来寻找答案。

案例回放

一份适用UCP600的延期付款信用证,规定在开证行兑用,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180天。信用证47A栏位有如下两则条款:需提交一套供开证行存档之用的全部单据复印件,否则将被扣费25美元;不允许单据装订在一起,否则将被扣费25美元。

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向交单行提交了全套相符单据,但交单行在向开证行寄单时忘记准备47A栏位提及的一套复印件,也忘记取掉装箱单上的订书钉。后续,开证行以如下理由拒付了单据:未向开证行提供全套单据的复印件;装箱单被装订在了一起。交单行对拒付做出了反驳,理由是以上两条要求都是开证行的“管理性条款(ADMINISTRATIVE CONDITIONS)”,是否满足这些条款并不对受益人单据的相符性产生任何影响,开证行仅有权收取信用证规定的相应扣费。经过双方进一步探讨,开证行撤回拒付,在扣除50美元费用后做出了延期付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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