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从中美上市公司治理视角谈独董制度改革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4期 作者:冯斌 编辑:王亚亚
未来中国独董制度将会进一步发展,提升独董技能可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职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2021年11月12日,作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实施以来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案被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件的参与人数、索赔及获赔金额均创下A股历史之最,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和热议。据判决结果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5名兼职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即使是最低5%的连带赔偿,其赔偿金也逾1亿元。该案一审判决对外公布的一个月内,A股逾60家上市公司的独董相继提出辞职。

基于康美药业案的示范效应,未来可能会有更多遭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者信披违规的投资者选择集体诉讼,在此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如何化解“有限收益”与“无限风险”的挑战?笔者借鉴美国资本市场董事义务、董事履职技能以及独董制度发展经验,就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给出相关建议。

美国上市公司董事的“盾牌”与“铠甲”

作为全球资本市场风向标的美国资本市场,其董事制度历史悠久。根据美国公司法,个人担任公司董事,其首要职责是满足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所谓信义义务是指受托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并将利益归于委托人。由于公司经营复杂多样,信义义务没有统一明确标准,为了便于判断,实践中,美国公司法发展了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以平衡董事信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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