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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运输路线与运输单据不匹配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期 作者:缪烨 编辑:韩英彤
银行应正确把握运输路径与运输单据的对应关系,尽量确保信用证所规定的运输路径与运输单据二者之间相互匹配,避免给后续制单、审单带来困惑。

《SWIFT报文标准实用手册》(以下简称“SWIFT手册”)对信用证电文44栏位有如下规定:44A场次应列明货物起运地点(多式联运单据)、货物接收地(公路、铁路、内陆水运单据、信件及快递服务单据)、标注在货运单据上的发货地;44E场次应列明装货港/始发站机场;44F场次应列明卸货港/目的地机场;44B场次应列明货物发运的最终目的地/交货地。

虽然SWIFT手册对44栏位给出了详细定义,但除了44A场次有提及适用的运输单据外,SWIFT手册和以往国际惯例都没有明确各栏位与运输单据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这使得实务中各国商业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对44栏位的使用不够规范,常出现运输路径与要求的运输单据不匹配的情况。例如,开出的信用证46A场次要求提交海运提单,但运输路线栏位除了列有表明海运的装货港44E场次和卸货港44F场次外,在收货地44A场次或最终目的地44B场次也列明了不同于装卸货港的其他地点信息。

案例回顾

信用证46A场次要求提交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规定的运输路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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