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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条款排除的方式与效果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期 作者:邸向丽 编辑:白琳
开证行应充分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图,考虑对UCP某项条款排除后可能引起的连锁反应,通过合理的方式完整、准确地表达排除的意思。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信用证适用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成文,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通过不断修订以适应运输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实务做法。迄今为止,UCP已历经七个版本。UCP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以最大化适用于一般情形下的信用证;而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工具,根据当事人合意制作,反映具体的业务需求。当信用证的要求与UCP条款之间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信用证需要对UCP条款进行排除。鉴于UCP条款的内容和表述方式不同,需要采用相应的方式以达到有效排除的目的(本文在UCP600下进行讨论)。

信用证对UCP排除的依据

UCP不是法律,从根本上决定其不能像法律一样对信用证有当然的约束力。UCP本身对其适用范围有明确阐述,即第一条:“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UCP的适用依赖于每个信用证中的援引,也意味着信用证可以对UCP进行修改和排除。

并非所有UCP条款都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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