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

粤港澳银行间跨境理财 合作实务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20期 作者:操祯 谢浴华 林嘉杰 编辑:白琳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后,对粤港澳银行间跨境理财合作关系的客户信息交流、交易数据监控及投资者保护等问题,需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完善。

2021年9月10日,粤港澳三地分别公布各自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制定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内地细则》),对比5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跨境理财账户开立、展业规范、额度管理、资金闭环、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投资者保护、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规则及流程。

三地理财通细则于2021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粤港澳代销及合作银行完成属地报备后即可开展试点业务。根据相关细则规定,无论是湾区内地九市居民投资港澳产品与服务的“南向通”,还是港澳居民投资内地理财产品的“北向通”,个人投资者需要指定一个在本地银行开立的汇款专户和一个在对方管辖区开立的投资专户,资金划转仅能在这两个配对的账户之间“管道式”闭环运作。因此,港澳银行和内地银行开展跨境理财合作,“伙伴银行”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相关细则允许港澳银行可以跨行与不同的内地银行开展合作,境内外银行除以其设立在对方管辖区的关联机构作为伙伴银行外,还可在确保“账户配对”的基础上,发展与多家集团外的其他银行结为“伙伴关系”。因此,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后,跨境银行间基于跨境理财通合作协议的关系约定需要审慎设置,以确保彼此权责所涉及的法律与合规关系得到明确划分。

本文主要基于三地理财通细则,对业务试点启动后粤港澳银行间跨境理财合作关系的客户信息交流、交易数据监控及投资者保护等业界关注的实务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伙伴银行”间的客户尽职审查及信息持续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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