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对信用证下逢假顺延的解读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20期 作者:倪飞 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受益人如按照UCP600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交单,指定银行应注意在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加注逢假顺延语句,以保证及时收款,规避不必要的利息损失。

逢假顺延是指某个日期或者一段期限中的最后一天如恰逢节假日,该日期或期限将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信用证下有关逢假顺延的规定涉及了信用证效期、交单期以及付款到期日等方面。

信用证效期、交单期的逢假顺延

UCP600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如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该条b款规定,如果受益人的交单属于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的情况,致指定银行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交单,则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声明交单是根据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如注明“我们证实单据在信用证效期和最迟交单期内提交”。

但实务中也有许多交单面函不批注逢假顺延语句或单据交到指定银行的日期,这很可能招致保兑行或开证行查询是否晚交单或交单过效期,甚至可能直接被拒付。即使指定银行随后向保兑行或开证行确认单据是在信用证效期或最迟交单期内提交的,银行间的往返交互也会导致本可避免的收汇延迟以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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