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由不符单据处理条款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20期 作者:余丽敏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在开证时应谨慎对待不符单据处理条款,切实弄清申请人的真正意图;对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吃透UCP条款的基础上积极运用UCP规则进行处理,且应措辞严谨,避免模糊不清。

实务中,信用证里加入不符单据处理条款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从未断过。远至国际商会(ICC)意见R418,近至TA888rev,围绕该议题的争议层出不穷。那为什么还要加入此类条款呢?加入此类条款又会引发什么问题呢?本文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

一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一笔信用证,47A中特殊条款规定如下:“如果信用证项下交单不符,我们将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一旦我们收到放弃该不符点的声明,将据此放单而无需向交单人进一步确认。如果我们在放单前未收到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将不再听候交单人指示。”

来单时交单行面函有如下声明:“若拒付,请持单听候我方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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