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信用证下单据“被晚交单”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9期 作者:郑怡 编辑:韩英彤
处理信用证交单业务,各家银行不仅需要遵守信用证惯例,还应从审慎尽职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各项操作的潜在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信用证的交单可以直接寄开证行,也可以经由指定行寄至开证行。信用证条款与不同银行的业务处理方式,都将影响开证行对交单期的确认。如果单据在转寄过程中,没有准确传递实际交单日期的信息,将可能使本该相符交单的受益人蒙受晚交单的“不白之冤”。本文从一则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交单行、指定行、开证行在其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对规避此类风险提出了建议。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7日,国内A银行收到受益人一笔由国内B银行通知的信用证下的交单。该笔信用证为印度C银行开立的远期承兑信用证。其中,31D显示2021年5月6日中国到期,41D显示ANY BANK IN CHINA BY ACCEPTANCE(中国的任意银行承兑),交单期为21天且不晚于信用证效期。另外,该信用证47A.9显示,单据一经寄出,银行应当向开证行发送MT799报文;47A.10显示,与信用证相关的通信联系应当发至开证行;47A.11显示,议付行直接寄送全套单据至我行时,应一次寄单至B银行,B银行拥有该信用证下开证行处置单据的权利。信用证未显示开证行地址。

经审核,该笔单据提单日为2021年4月14日,最晚交单期为5月5日,不存在晚交单的情况。A银行作为交单行在与客户充分沟通确认后,将单据寄往B银行,未向开证行发送报文。根据快递记录,B银行于4月30日签收单据。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