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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索汇中暗含的双重扣费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5期 作者:陈宁馨 编辑:韩英彤
作为偿付行,需谨慎对待开证行的偿付授权承诺,明确各方需承担的费用。

信用证中指定偿付行,允许议付行在收到清洁单据时直接向偿付行索汇,不仅便于开证行的资金调度,也会大大减少受益人收到款项的时间,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然而对于议付行来说,偿付行的扣费往往不那么透明。本文通过一则偿付行经办错误操作的案例,聚焦实务中易被忽视的开证行扣费条款、索汇中双重扣费的风险;然后通过从头梳理自开证时指定偿付行至偿付行的付款流程,阐明双重扣费的原因;最后基于对开证行、索偿行、偿付行相关操作的分析,提出规避双重扣费风险的建议。

案例回顾

开证行A银行于2020年9月30日、10月12日及10月27日分别向B银行通知了信用证的三个修改,其中修改1(AMENDMENT01)在47A加注“议付行将需要从议付金额中扣除28.34美元作为我行信用证修改费用,且议付行向偿付行索汇时需声明此费用”。修改3(AMENDMENT03)注有相同条款,提及需要额外扣除的修改费用为28.33美元。信用证规定偿付行为C银行,允许电索。11月19日,受益人向B银行提交清洁单据,可直接向偿付行C银行发电索汇。

根据开证行的要求,B银行出单面函相关栏位如下:交单金额:100103.58美元;扣费:56.67美元;总金额:100046.9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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