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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进口信用证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5期 作者:邓见博 编辑:白琳
针对原油进口信用证业务,开证行需加强对原油贸易价格机制、交易链条、操作惯例等方面的了解,谨慎设置信用证条款,严格把控风险。

中国是原油进口大国。据海关总署统计,我国2020年原油进口总量5.4亿吨,居世界第一。作为原油贸易主要结算工具之一,银行信用证在实务应用中具有很多显著的特征。原油进口信用证条款大多冗长复杂,要理解此类信用证风险防范的底层逻辑,首先要对国际原油及其信用证结算业务的特性有一定的了解。本文以开证行视角,从实务操作出发,对原油进口信用证的特性及风险点做简要的梳理和剖析。

国际原油贸易及原油信用证基本特点

定价机制复杂,开证金额审核难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原油贸易从早期交易双方以固定价格签订长期合同的形式,逐步形成了更加灵活、公平且市场化的浮动价格机制。目前国际原油市场由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两部分组成。世界上最大的现货市场有美国纽约、英国伦敦、荷兰鹿特丹和亚洲的新加坡;期货交易所主要有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以及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期货市场中交易最为活跃的两大基准油种标的为美国西德萨斯原油和英国北海布伦特原油(此外还有迪拜原油、阿曼原油、米纳斯原油等)。其中,布伦特原油拥有最大的价格影响力,也是中国乃至亚洲地区使用最多的价格体系。买卖双方签订原油采购合同时大多以各主要地区的基准油为定价参考,以基准油在交货或提单日前后某一段时间的现货交易或期货交易价格加上升贴水作为原油贸易的最终结算价格。其现货价格多来自各专业资讯机构的报价。他们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即时采集世界各地原油交易成交价格,形成相应油品的权威报价。被广泛采用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指数包括:普氏报价(PLATTS)、阿格斯石油报价(Petroleum Argus)、亚洲石油价格指数(APPI),等等。期货价格则来自交易所相应的基准油期货成交价。原油贸易复杂的定价机制,使开证行对开证金额合理性的审核成为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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