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财通

“跨境理财通”的法律视角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2期 作者:牟牧 虞磊珉 编辑:白琳
从账户一对一绑定、合格产品和跨境营销、跨境争议解决等几个维度,讨论跨境理财通的特点,在法律层面探索其可能性。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于2021年5月6日联合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内地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完成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与此同时,香港金管局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香港征求意见稿》)也完成了第一轮的征求意见工作,并开始进入第二轮闭门讨论。

至此,跨境理财通的诸多细节逐渐浮出水面,轮廓也更为清晰,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监管机构的理解与预期趋于统一。本文将从账户一对一绑定、合格产品和跨境营销、跨境争议解决等几个维度,从法律上讨论跨境理财通的诸多特点,探索其可能性。

账户一对一绑定

“账户一对一绑定”是妥善处理“跨境理财通”业务中监管问题的主要抓手。“跨境理财通”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在“南向通”或“北向通”中,就每位个人投资者而言,均需指定一个在本地开立的汇款专户和一个在对方管辖区开立的投资专户。两个账户之间一对一绑定,使资金只能在两个账户之间闭环运作,而不会流出到绑定账户体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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