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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利润补偿的商业逻辑和实操难点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2期 作者:池澄 朱金杉 编辑:吴梦晗
在华子公司的有限风险定位,要求其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结果能够使其利润保持在合理水平;未能达到目标利润水平的,需要在年末进行转让定价利润补偿。

近年来,我国财税部门关于规范跨国集团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法规和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为了提高在华运营的税务遵从度,跨国集团需要适时对在华子公司实施转让定价利润补偿。本文将对转让定价利润补偿背后的商业逻辑和税务原理进行解读,分析各项实操方案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就进一步便利跨国集团在华子公司实施转让定价利润补偿提出政策建议。

转让定价利润补偿的商业和税务逻辑

企业与关联企业的交易定价,又称作“转让定价”。在评估相关企业转让定价合理性时,税务机关常用五种转让定价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其中,交易净利润法由于与大部分跨国集团在华子公司采取的有限风险经营模式相契合,是评估跨国集团在华子公司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最常用的方法。在该方法下,税务机关不仅关注交易价格,更关注企业的利润水平。当受评估企业的利润水平没有达到合理利润水平时,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实质上是对利润进行补偿。

如前文所述,大部分跨国集团的在华子公司都采取了有限风险经营模式,即在华子公司不作为关联交易价值链中的核心企业,不承担战略决策、研发、市场等方面的关键职能和风险,仅承担日常经营中有限的职能风险。在华子公司的有限风险定位要求其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结果能够使其利润保持在合理水平,即获得与市场中承担相似职能和风险的其他企业相当的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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