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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指定转让行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6期 作者:蒋祖炜 编辑:韩英彤
从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维度,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转让行指定授权,有利于信用证相关方加强对中间环节和业务风险的控制。

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一种普遍的结算工具,用于存在中间商环节的特殊贸易安排。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以下简称“UCP600”)第38款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开立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需要指定转让行,该指定为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控制。而部分可转让信用证不当的授权转让条款,因超越现行国际惯例规制范畴或修改国际惯例规定,会导致难以预估的风险。鉴此,本文讨论了在现行国际惯例框架下,如何正确指定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转让行,并在实务中有效规避风险。

 

指定转让行的必要性

为什么需要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转让进行指定授权呢?总的来说,该授权可为开证行提供更好的控制手段。从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维度着手,有利于信用证相关方加强对中间环节和业务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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