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应用实务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6期 作者:王桂杰 韩牧村 编辑:韩英彤
备用信用证的特有属性深刻影响其应用范围和适用地域,实务中需要关注其不同应用中的功能实现模式。

备用信用证兼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功能和跟单信用证的结算功能,广泛应用于国际融资和国际贸易领域,在全球的商业实践中带有明显的历史和地域特色,在国内交易中也有一定的应用空间。

备用信用证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由于美国当时的监管规则禁止银行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美国银行为同国外银行竞争,遂借助银行承兑汇票和签发具有潜在担保功能的信用证等手段来发挥担保作用:在债务人违约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开证行根据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承担偿付责任。这就是后来的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名为信用证,实际更多用于担保。由于其用途的广泛性和运用的灵活性,发展到今天,其使用地已经突破了发源地美国,在拉丁美洲、加拿大、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国内也发展成一种重要的独立担保工具。

备用信用证在形式上与跟单信用证相似,在功能上具有独立保函的替代作用。备用信用证、见索即付保函和跟单信用证三者的适用惯例和应用领域有差异,但都具有根据相符交单(索赔)而付款的功能实现机制,在担保功能、运作机制、付款条件的单据化和独立于基础交易的本质特征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法律属性的统一性。在国内的商业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把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纳入独立保函的范畴管理,并在业务应用和风险管理上加以等同看待。

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一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二是《国际备用证惯例》(简称ISP98),三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实务中常用的是前两个规则,其中ISP98是专门为备用信用证制定的国际规则。依据ISP98,备用信用证可以广泛应用于基础交易场景,主要分为履约备用证、预付款备用证、投标备用证、反担保备用证、金融备用证、直接付款备用证、保险备用证和商业备用证等八个类型,其中,直接付款备用证可以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直接用于偿还到期融资的支付,与其他类型所具有的“备而不用”担保特征有明显差异。相对于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可以广泛应用于履约担保领域;相对于独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在直接支付和融资偿付领域有更为成熟的应用。实务中,备用信用证在国际信贷、证券发行、融资租赁、大宗商品交易、承包工程、保险与再保险等交易领域均有广泛应用。下文分别以实务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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