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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2021年跨境税收政策“关键词”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2期 作者:唐昌宇 朱抒 叶寒梅 编辑:章蔓菁
展望2021年,与海南自贸港、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数字化经济、强制披露等相关的税收政策,值得跨国企业集团密切关注与跟进。

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税收环境,跨国企业集团需要与时俱进地跟进国际税收政策的变化。在过去一年中,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企业的跨境投资活动及相关国际税收安排的落地进度,但从国内乃至全球范围来看,仍有若干跨境税收政策相继颁布。跨国企业集团在新一年开展跨境投资活动时,需密切关注上述跨境税收政策的落地进展与未来动向,在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确保税务管理活动的合规。

中国重大跨境税收政策回顾与展望

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对在海南自贸港内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在港内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全岛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货物贸易制度安排。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将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以及“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具体政策:在海南自贸港与中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的货物进入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在海南自贸港与中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下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虽含进口料件但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是税制简并。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后,海南自贸港将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在海南全岛实施封关运作的同时,简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推行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

对于企业而言,在新一年的税务管理中,可重点关注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给境外投资带来的优化空间,包括:(1)对于源自境外低税负地区的投资收益,回到中国境内后将无需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2)通过返程投资架构汇回的投资收益,可避免被重复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3)可降低纳税人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合规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立海南自贸港境外投资平台并实际利用该优惠政策前,企业应谨慎研究上述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以及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对“实质性运营”以及“鼓励类产业企业”(见表1)的相关规定。此外,企业还可综合运用全岛推出的自由化、便利化货物贸易制度安排以及税收简并措施,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税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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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税收征管政策

近年来,伴随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项目的蓬勃发展,大量中国公民赴海外工作、投资,境外所得在中国居民纳税人全球所得中的比重逐年上升。根据2019年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2020年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下称“3号公告”),对个人境外所得来源地判定、中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及抵免计算规则等,进一步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3号公告还特别对境内单位将具备中国居民身份的员工派遣至境外工作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走出去”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合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有关派出单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的规定,更是引发众多“走出去”企业的关注与讨论。2021年将是3号公告执行的第二年,企业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外派人员的薪酬与个人所得税管理机制,及时厘清派出单位与中方机构各自涉及的税款扣缴、受托代缴和/或信息申报等义务,并妥善留存相关资料。

RCEP下的关税减免优惠待遇

2020年11月15日,中国与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十国共同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RCEP成员国贸易总额约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的数量占比,整体上将超过90%。中国企业应尽快评估RCEP带来的潜在影响,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运用RCEP所带来的关税减免优惠待遇。同时,可基于海南自贸港对货物贸易实行的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以及“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相关政策,充分运用两个区域在市场准入条件和便利措施方面的优势,更加灵活地进行产业布局,以降低产业链中的税负成本,全面提升产业链价值。

国际重大跨境税收政策回顾与展望

应对数字化经济引起的税收挑战

为应对跨国集团利用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进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自2013年以来陆续发布了15项行动计划。其中,第一项行动计划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2020年1月31日,OECD发布《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关于解决数字化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的两个支柱方法的声明》,并在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两个支柱方法(下称“支柱一”和“支柱二”)的两份蓝图报告(见图1),其中支柱一的重点是给予市场国就跨国集团剩余利润的一部分征税的权利,支柱二的重点是通过若干具有紧密联系的征税机制,确保对大型跨国集团的利润征收“最低税”。而就在OECD出台支柱一和支柱二的同时,不少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已在数字服务税的征收上有所行动,陆续出台了数字服务税相关的单边税收政策。截至2020年年底,已有约130个国家引入了数字服务税的概念,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个阵营。在将数字服务税作为间接税征收的国家中,81个国家已经颁布相关法律,11个国家则草拟了法案;而在将数字服务税作为直接税征收的国家中,有23个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4个国家草拟了法案。另有10个国家发表声明将要实施数字服务税,7个国家在等待国际联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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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国企业集团而言,虽然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OECD在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方面的工作部署有所延迟,但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势在必行(见图2),因此,跨国企业集团在2021年需尽早考虑BEPS行动计划对于经营的影响,未雨绸缪、早做安排。同时,鉴于多国已陆续出台有关数字服务税的法律或法案,因此跨国企业集团也应密切跟进各国在单边数字服务税上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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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跨境安排强制披露规则

欧盟在2020年引入了一项新的报告制度,即《欧盟税务管理合作指引第六版》(EU Directive for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n﹝Direct﹞Taxation,6th version,下称“DAC6”),旨在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防范潜在的有害税收实践。根据DAC6的相关规定,欧盟各国的中介机构(包括设立在欧盟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银行等负责设计和执行应报告的跨境安排的机构或个人)或在某些情况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特定信息。该信息通常至少涉及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特定跨境业务安排(包括保密、或有收费、完全标准化的文档,购买亏损、收入转换、循环交易,可税前扣除的跨境支付、双重折旧/税收豁免、税收优惠,受益所有人/共同申报准则和转让定价),并要求该税务机关须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税务机关定期交换信息。

对于上述规定,涉及在欧盟成员国跨境安排的企业,均应予以关注。如果企业在某欧盟国家实施了应报告的跨境安排,但没有位于欧盟的中介机构协助,或是虽有欧盟中介机构协助但该中介机构未能提交报告的,应自行评估是否有报告义务,以避免因疏于报告导致处罚。

海外国别税制变革回顾与展望

过去一年中,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国纷纷出台了应对疫情的纾困措施,其中税费减免是重要措施之一。从目前各国出台的税费政策来看,普遍存在以下主要特点:(1)免征疫情防控物品(如药品、医疗物资、器械等)的进口税费。(2)为鼓励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投资提供的所得税优惠措施,如延长亏损弥补期限、资产加速折旧、鼓励公益捐赠、对特定企业(如小微企业)降低或免除所得税、因疫情取得的补贴免征所得税等。(3)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措施。鉴于当前境外疫情仍不容乐观,因此预计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在2021年仍会普遍实行。

需要注意的是,也有部分国家为应对疫情带来的财政紧张而出台了增税措施。例如,沙特阿拉伯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从5%上调至15%;俄罗斯拟通过修订税收协定,对境外公司从俄罗斯获得的所有收入款项(尤其是股息)按15%的税率征税。对涉及在上述国家投资的中资企业而言,应尽快开展相应的评估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此外,对拜登政府的税收政策主张,跨国企业集团也应予以关注。拜登认为,特朗普政府的税收政策给美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从企业所得税、个税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各方面提出了对特朗普时期税收政策的变革提议。而从拜登团队在大选时给出的提案来看(见表2),其将加重企业、高收入人士的所得税税负和社保缴纳金额;此外,将就业迁移到海外的美国企业也将受到惩罚。对于未来仍计划投资美国的企业而言,亟需提前审视在美投资的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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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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