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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下的原产地规则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24期 作者:赵亮 编辑:章蔓菁
RCEP使得15个成员国达成统一的原产地执行标准。由此可以预见,RCEP的原产地规则将成为亚太地区通行的原产地规则,并将影响未来全球多边FTA原产地规则的制定。

作为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成果,RCEP协定的签署对稳定和优化区域内的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以及技术链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是RCEP协定的核心目标之一,而缔约方通过基于RCEP原产地规则达成的关税免除和关税减让,则是实现该目标的核心措施。在RCEP生效后带来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量整体超过90%的利好面前,相关贸易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RCEP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前瞻性地优化供应链、产业链以及资金链布局,以达到节约关税,享受贸易便利措施的目的。

总体框架:对过往原产地规则的继承与发展

原产地判别规则的主旨未变

对于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在京都年会通过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京都公约》)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在乌拉圭谈判回合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中,从国际协定的角度进行了框架式的约定。这些框架式约定为此后各国间签署的双边/多边自贸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下称FTA)中的原产地规则的设定,提供了参考,为贸易主体消除非关税壁垒、确立优惠税率适用标准,提供了指导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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