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

OECD国家资本流动自由化的管理特点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23期 作者:尚昕昕 田园 编辑:孙艳芳
总体来看,OECD成员国虽需承诺跨境资本的自由流动和货币兑换市场化,但仍可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特定项目保留限制措施。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十四五”时期的重要目标之一。需要我们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资本流动自由化通则》是当前唯一有关促进跨境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多边法律文件。根据该通则,成员国需承诺跨境资本自由流动和货币兑换市场化,但可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某些项目保留限制措施。本文梳理了典型的发达OECD国家和新兴OECD国家资本流动自由化的管理特点,旨在通过分析对比,总结开放经验,为我国对标高水平开放提供参考借鉴。

发达OECD国家对跨境投融资限制较少,资产国际化程度高

根据OECD《资本流动自由化通则》,典型的发达OECD国家一般仅保留部分直接投资限制,对跨境投融资限制较少,资产国际化程度较高。

从对内投资看,限制主要集中在直接投资领域,对证券投资几乎没有限制。发达国家主要出于国家产业安全保护的考虑,对非居民直接投资保留部分限制,主要领域包括资源、能源和军事等。例如,日本重点限制非居民对本国农林渔、矿业开采和原油等行业的投资;美国主要限制外资投资原子能、核电等行业,并限制其制裁国家对美国的投资;英国主要限制对广播等行业的直接投资;德国则主要限制广播、武器制造等行业的非居民投资。而对于非居民在发达国家购买证券,这些国家一般不设限制,非居民可以通过与居民相同的注册制规则在当地发行证券。其中的唯一限制是针对可能形成特定控股条件的投资,例如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资本市场对证券交易均明确规定,当投资规模可能形成控股条件时将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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