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外汇处罚实践中多个量罚情节竞合问题研究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7期
作者:
编辑:吴梦晗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汇主体更加多样、经济交往形式日益复杂,外汇管理部门在实施外汇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考量的情节和因素也逐渐增多。如何综合平衡众多的量罚情节和因素,使得外汇处罚结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目前仍缺乏可供操作的实施细则,成为外汇行政处罚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外汇量罚实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总体框架下,参考国内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具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所制定的处罚依据,借鉴其成熟的裁量基准及量罚尺度,对多个量罚情节竞合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操作进行了探讨。
量罚情节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从各类行政处罚机构实施的处罚依据看,量罚情节包括:法定不予处罚的量罚情节、法定减轻的量罚情节、法定从轻的量罚情节、酌定从轻的量罚情节、从重的量罚情节、严重的量罚情节。在实施外汇行政处罚实践中,同一案件经常出现多个量罚情节并存的情况。如果具体案情较为复杂,则难以对并存的多个量罚情节进行综合衡量进而做出具有唯一性的处罚决定。这种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个量罚情节的具体适用问题,可以称之为量罚情节的竞合问题。此类问题具体包括“从重+从重”“从轻+从轻”“从重+从轻”的三种模式。
笔者在对比各类行政处罚机构实施的处罚依据中发现,多数的处罚文书都并未就如何对从轻与从重量罚情节竞合的情况进行处罚给出明确的解释,一般都是在处罚依据中将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规定为“进行综合权衡”。但何为“综合权衡”、如何进行“综合权衡”等问题却未加以明确。这可能导致出现量罚尺度不统一的情况,给外汇管理部门的处罚带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