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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拒付退单的特殊情况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7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不应一味纵容申请人,而应当及时敦促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反馈,积极配合银行工作,不能为满足客户需求而损害开证行自身的信誉。
拒付退单作为信用证项下常见的实务操作,关系着申请人和受益人在贸易过程中的实际利益,处理不当可能会带来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在日常操作中,开证行应申请人要求在拒付后退单是常见的操作,但遇到受益人要求退单时,有时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说,申请人并不是信用证当事人,但是在业务操作层面,申请人作为信用证的参与者往往影响信用证各个环节的运作。实务中申请人可能并不会积极配合开证行按照受益人的指示立即退单。如果双方意愿无法达成统一,长时间的拖延不仅会影响开证行的声誉,也可能使开证行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A客户主营业务为代理进口设备,通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包含货款及尾款。2018年9月29日和10月12日,开证行C银行按照申请人A客户的指示,分别对同一受益人的不同信用证项下的两笔尾款到单进行了拒付,72Z栏位选择“NOTIFY”。
2019年8月8日,C银行收到交单行B银行报文提示,根据受益人的指示,要求退单。C银行立即联系客户经理告知此事,并要求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随后回复称,从未针对尾款退单,且因汇率原因暂不付款,并已与受益人取得联系,暂时无需处理退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