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国内外企业主体分类监管经验借鉴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7期 作者:靖立坤 编辑:靖立坤
实施企业主体分类监管,一方面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将分类结果合理化运用,可以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当前在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下,外汇局不断完善外汇微观监管的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企业动态评估体系。在各种监管手段中,对企业主体实施分类监管是实现这些监管目标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实施企业主体分类监管,一方面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将分类结果合理化运用,如对优质企业提供更加便利、优惠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可以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维护经济正常的发展秩序。本文梳理了国内外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外汇管理分类监管的启示。

企业主体分类监管实践中的局限性

企业主体分类监管在外汇管理领域的实践应用已久。经常项目从2011年起在货物贸易管理中实施企业动态分类管理;资本项目于2013年在事后监管工作中提出,在主体监管的原则下,筛选对辖内资本项目收支影响较大、性质特别、行业特殊的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虽未明确提出分类管理的概念,但也体现出了差异化管理的思路。除此之外,近年来外汇局还从上而下针对重点国别、重点地区、重点银行、重点企业、重点交易项目和大额异常交易“五重一大”和特殊地区、特殊主体、特殊业务和特殊商品“四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关注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影响较大的企业,本质上也是一种分类管理的运用。实践中发现,此前的企业主体分类监管在新的形势下存在四个方面的局限性:

一是企业主体分类局限于业务条线。目前对企业主体分类的实践探索都是先基于一项业务,由各业务管理条线分别针对本业务所涉及的企业制定独立的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和操作要求。这种模式无法实现对单一主体全面、多场景的了解,无法综合判断其风险程度,不适于主体微观审慎管理的思路;同时,分条线开展分类,易造成监管资源分散、重复劳动、效率不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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