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贸易术语新版通则焦点问题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2期 作者:阎之大
随着国内信用证的普及,配合国际商会与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宣传引导,新版贸易术语通则在国内贸易中的应用将会逐渐成为常态。

Incoterms® 2020通则(以下简称“新版通则”)不论是在国际、国内贸易实务中,还是在国际、国内结算与贸易融资中,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结合贸易实际,对通则(尤其是新版通则)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同业学习与实施新版通则提供一些帮助。

通则与合同的关系

Incoterms® 2020的前言中谈到,通则本身并不是销售合同,因此不能替代销售合同;同时,通则也不会自动适用于合同,而是旨在反映非特定任何类型商品的贸易惯例,从大宗铁矿石交易到电子产品或鲜花。通则既不是合同本身,也不是法律,不具强制性,只有当它们被纳入合同中时,才会成为该合同的一部分。因此,ICC不止一次地提醒,确保通则适用合同的最安全方式,是在合同中清楚表明这一意图,比如合同中列明“CIF Shanghai Incoterms® 2020”。

包括Incoterms® 2020在内,通则所调整的主要是货物的交付与受领、进出口手续的办理、风险的转移、费用的划分和通知义务的履行等问题,对诸如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价格、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并未予规定。这些事项通常会在买卖合约或管辖法律中订明,而管辖法律很可能凌驾于销售合同的任何方面,包括选定的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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