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中美证券跨境监管合作觅路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1期 作者:廖凡 编辑:吴梦晗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法域之间存在监管差异并不是问题,关键在于通过相对充分的对话与沟通,使得彼此确信对方的监管具有等效性,从而为跨境监管合作创造良好氛围、奠定必要的基础。

当地时间4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美国证交会”)发布的题为《新兴市场投资存在重大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及其他风险,救济途径有限》(下称《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的公告称,相比美国,中国等新兴市场中信息披露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风险要大得多,投资者损害求偿的机会则少得多,且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仍然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美国证交会主席杰伊·克莱顿据此警告美国投资者,鉴于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近期在调整投资组合时不要投资于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

关于跨境上市企业信息披露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跨境监管合作事项,2020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愿意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各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表明,中方坚持和发展中美证券跨境监管合作的决心并未动摇。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就如何看待和评估中美证券跨境监管合作的现状与前景做简要分析。

IMG_20200608_142516.jpg

IMG_20200608_142521.jpg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