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货物贸易便利化相关业务问答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1期 作者:董玉婷 编辑:靖立坤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下称“8号文”)取消了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请问具体是哪些退汇业务?

A:《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了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几类业务情形,包括B/C类企业的部分业务及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8号文所取消的,是A类企业办理的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退汇业务登记,以及A类企业办理的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而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登记。因此,A类企业是取消登记的前提,5万美元用于划分小额便利。对此,企业在实际业务办理中要注意。

Q: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名录登记?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五条简化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该政策旨在解决当前大量小微企业所面临的、按照传统外贸企业管理模式在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跨境电商收付汇时手续繁多的问题。实际执行中,如果该类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贸累计收汇或付汇金额接近20万美元或难以确定本年度是否会超过20万美元,还是建议企业择机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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