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发展跨境金融服务 稳步推进对外开放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1期 作者:郭超 编辑:靖立坤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开门迎客”,更需要在完善便利化配套政策、强化市场化运作机制等方面下功夫。

新出台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的总体管理模式、账户管理、汇兑管理、托管人服务、风险管理政策等诸多环节着手,针对前期影响境外机构使用QFII/RQFII跨境投资交易渠道的重点问题,完善了相应的配套管理政策。此次政策的优化调整将有效提升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和期货市场投资交易的便利性和灵活性,显示了境内金融监管部门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积极态度和持续推进国内金融市场高质量对外开放的明确意愿。这既有利于吸引更多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参与境内金融市场投资交易,促进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的稳定流入,也为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国内各类金融机构扩大跨境投资配套服务范围并深化落实自身国际化经营战略提供了机遇。

《规定》带来的配套政策优化,有助于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的业务基础,拓展金融机构跨境客户的服务范围

在现行的以“机构投资者制度和互联互通机制”为核心的跨境投资业务试点框架下,债券通、沪深港通、CIBM机制均针对单一资产类别,包括QFII和RQFII在内的境外合格投资者业务,是其中为数不多的对内多资产投资渠道。但从此前与境外机构沟通的情况看,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的额度使用率却相对不足。制约境外机构使用该渠道的主要问题是业务准入、资金汇出和税收确认等流程相对复杂。《规定》简化了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的准入和汇出流程,整合和明确了本外币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针对性地解决了目前制约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参与境内金融市场投资交易的痛点问题,有助于鼓励存量境外机构更多地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对内投资,并吸引部分客户使用该业务渠道。

在解决既有问题的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合格境外投资者除进行外汇风险对冲外,还可基于与境内基础证券投资风险敞口的合理相关度,开展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于该条款,合格境外投资者可有选择地对冲其在基础资产投资中面临的利率、信用、指数等各类细分金融风险。结合2019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业务投资范围的计划,后续相关政策若能落地,境外机构可通过该业务渠道开展“E+FICC”全品种投资和风险对冲,不仅能进行基本的资产配置,还可以实现更加多样化的结构性交易策略。这有利于吸引更多不同类型的增量资金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业务渠道开展对内证券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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