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融资租赁项下国内信用证的“危”与“机”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8期 作者:付景璋 编辑:韩英彤
融资租赁的行业特性,增加了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判断难度。对此,银行应从交易主体和交易背景两方面加强对于“国内信用证+福费廷”模式下的风险审核。

2016年前后,面对增长迅速的融资租赁类融资需求,各家金融机构推出了诸如融资租赁保理、结构性融资租赁组合等产品。但融资租赁固有的行业特点与银行传统信贷体系的不兼容,使得部分银行与融资租赁的合作陷入了瓶颈。其中,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物权转移和融资租赁租金定向履约支付等问题尤为突出。在业务磨合过程中,部分银行发现,融资租赁与国内证组合具有发票金额较小,融资税负较低等政策优势,在挖掘非传统贸易客户、开拓中收来源、发展创新业务方面,均能获得发展机会。新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在延长国内信用证付款期限的同时,明确将国内信用证适用范围从商品贸易拓展到货物和服务贸易,为国内信用证应用于融资租赁领域提供了新的选择。《关于明确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国内信用证进行支付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读。至此,国内信用证正式走上了融资租赁的舞台。

国内信用证对接融资租赁业务状况频出

无论在传统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以国内信用证代替电汇方式支付租金,还是租赁业务的核心以国内信用证完成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转移,都是付款方利用银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受益方取得银行提供的有条件支付承诺。利用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解决交易各方支付和融资的需求,不但可在降低主办银行各项资本耗用的同时,通过“贷后前置”的形式降低整体信用风险,而且还可多方开拓融资渠道,获得主流银行和资管项下的支持。这为融资租赁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能,支持了企业盘活固定资产、加速技术更新换代,进而发挥了支持实体经济的功效。

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在实际操作中,国内信用证对接融资租赁业务状况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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