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审慎对待加工贸易方式变更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8期 作者:王永亮 王帅 编辑:章蔓菁
外贸企业将来料加工贸易包装为进料加工贸易,虽然在短期内可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但却会带来海关合规和税务合规方面的风险。

受疫情和国际经贸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不少中小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压力。其中,一些外贸企业为获得出口退税优惠,改善现金流,随意变更加工贸易方式,将原本并不享受出口退税的来料加工贸易包装为享受出口退税的进料加工贸易。然而,这种“改头换面”将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风险。厘清混淆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风险隐患,并按照现行法规的要求合理变更贸易方式,对中小外贸企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混淆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动因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均属于加工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而进料加工则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在出口退税方面享受不同的待遇,进料加工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只能享受免税待遇。

由于退税待遇上的区别,一些外贸企业试图通过简单地修改合同,将无偿取得料件改为有偿取得料件,进而将来料加工业务包装为进料加工业务,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然而这类行为却潜藏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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