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政策落地才有回响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3期
作者:
编辑:靖立坤
新政的落实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反馈,应在试点经验与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中国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真正实现外汇管理方式的优化。
10月25日,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推出了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12项措施。其中,既有将原局部试点措施加以全面推广的突破条款,亦有完全创新的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规定。外汇局在出台深化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推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取消QFII和RQFII额度限制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体现了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前期试点效果
在28号文出台前,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等政策,已在前海展开试点。2019年7月23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前海实施细则》),并随附了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作为对前海试点外汇管理改革措施的进一步优化与扩充。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从根本上简化了货物贸易项下的单证审核要求,对于诚信良好、货物贸易真实明确的企业,银行基于事前的展业,可以直接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从而提高了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便利性。但是对于如何确认货物贸易的真实性,则需要外汇局与银行进行充分合理的尽调,并强化事中事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