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保兑行如此修改为哪般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6期 作者:刘广胜 编辑:韩英彤
在开立保兑信用证之前,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如能对信用证申请内容、汇票内容的细节加以审慎关注,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做出合理安排,大量类似的改证就会得以避免。

案例背景

A银行开出一笔可加保兑的信用证,信用证类型是可自由议付, 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行见单承兑(禁止电索)。

受益人向通知行申请加保兑时,通知行作为加保的条件,向A银行发了一份电报,要求进行如下修改:

(1)改任一银行议付为通知行承兑,以及改汇票付款人为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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