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信用证项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6期 作者:张洪涛 徐智宏 编辑:韩英彤
对于承运人在相关案件中提出的抗辩,值得银行界重视。银行需要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法律文书、文件管理,确保在不得已提起诉讼时经得起司法实践的考验。

提单,是信用证项下最重要的单据。尤其是在基于国际货物贸易开立的国际信用证中,均将提单列为46A栏目项下必须的单据。其中的关键原因是,提单几乎是世界各国法律所公认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对货物权利的凭证(虽然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因而可为国际贸易的卖方、中间商、最终买方,以及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在处理单据时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感,确保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

但由于在大多情况下,在信用证业务 “付款赎单”的过程中,包括提单在内的单据只是在银行手中短暂留存、审查、交付出去,因而银行很少持有提单去对外主张权利,对专门管辖包括提单纠纷在内的海事海商案件的“海事法院”更是非常生疏。因此,对于银行是否能够成为“提单持有人”,银行基于提单可以享有哪些权利,以及银行权利能否得到司法实践的确认等问题,大多数银行均缺乏清晰的认识。而海事法院的相关判决则对银行界提升认识,未雨绸缪大有裨益。

 

银行能否成为“提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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