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独立保函欺诈举证问题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6期
作者:谭卓然
编辑:韩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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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诈情形五的举证的难点在于,该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并受独立保函“先付款、后争议”机制的限制。
最高院在2016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独立保函规定》)第十二条列举了五种独立保函的欺诈情形。其中第(五)款情形是,“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下称“欺诈情形五”)。对欺诈情形五的举证,即提供证据证明,并不容易成功。本文结合九个案例,从欺诈情形五的归类、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注意事项及举证的建议四个方面,探讨欺诈情形五的举证问题。
欺诈情形五的归类
《独立保函规定》第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