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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偿付实例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2期 作者:李瑞 常媛媛 编辑:韩英彤
在身兼通知行、偿付行的情况下,通知行可主动联系开证行说明情况,必要时要求开证行进行条款修改,以避免后续出现问题。

案例背景

信用证LC1偿付报文背景及处理情况

2017年9月9日,埃塞俄比亚开证行L开证,53A(偿付行)场为银行B总行,57A(通知行)场为银行D,适用UCP和URR最新规则。B银行分支机构B1收到MT700后,作为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未对53A场进行处理。受益人通过D银行交单,寄单后交单行D按信用证条款,向B银行索偿。

2017年12月22日和2018年1月3日,B银行先后收到2次MT799报文索汇,均分报至信用证通知行B1。通知行收报后未回报,而是联系受益人,并告知因未收到开证行指示无法付款,建议受益人让交单行联系开证行。交单行D随后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L仍让其自行向偿付行B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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