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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功能性适用原则实例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6期 作者:廖起平 编辑:韩英彤
能否依据信用证项下单据功能性适用原则对单据进行审核,需根据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判定:一是单据的性质;二是对于其他商业单据要看其是否要求为特定机构出具;三是看要求的单据功能是否能够完全得到满足。

在信用证审单业务处理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单据功能性适用原则进行单据审核,有时对审单结果正确与否至关重要。以下我们通过对相关惯例的梳理和几个实例的解读,来深入了解单据功能性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保函不符点遭反驳

案例背景

由银行保函(银行应受益人要求出具)代替受益人保函提了不符点并遭到交单行反驳问题。A银行开立一笔信用证,46A尾款要求提交一份质量保函,条款如下:由受益人对申请人出具正本质量保函,保证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2%,生效期为自项目验收之日起两年之内。A银行收到交单行D银行寄送的该证项下尾款单据,其中提交的保函为受益人银行(即交单行)出具的WARRANTY BOND(质量保函)。保函文本显示,根据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描述同信用证45A货描),应受益人申请,交单行代表其开立该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保证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2%,生效期为自项目验收之日起两年之内,但不迟于XXX日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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